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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970-1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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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說法:
1,、美國警方移交的訪談報告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(jù)?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**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(guī)定:對來自境外的證據(jù)材料,,人民法院應當對材料來源,、提供人、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,、提取時間等進行審查,。經(jīng)審查,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的,,可以作為證據(jù)使用,。
根據(jù)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第三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: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協(xié)助和警務合作的范圍,主要包括犯罪情報信息的交流與合作,,調查取證,,送達刑事訴訟文書,移交物證,、書證,、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(shù)據(jù)等證據(jù)材料,引渡,、緝捕和遞解犯罪嫌疑人,、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國家條約、協(xié)議規(guī)定的其他刑事訴訟協(xié)助和警務合作事宜,。
本案犯罪行為地在美國,,中國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中美司法協(xié)助協(xié)定赴美國調查取證,美國警方將調查收集的主要證據(jù)材料移交中方,。美國警方移交的視頻資料,、現(xiàn)場照片、尸檢報告等以及美國警官的訪談報告,,均屬于刑事司法協(xié)助范圍,。證據(jù)材料均經(jīng)美國愛荷華州州務卿公證(證實美國警方所移交的證據(jù)內容真實、程序合法),,并由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認證,,由我國公安部確認接收,再轉交至溫州市公安局,,證據(jù)來源真實,、合法。辯護人關于美國警官的訪談報告不屬于刑事司法協(xié)助范圍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(jù),,不予采納,。
訪談報告由美國警官個人出具,經(jīng)其簽字確認,,報告內容為警官通過訪談了解到的相關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情況,。訪談報告詳細記錄了訪談時間、地點,、方式,、被訪談人身份信息和訪談內容,且部分訪談過程有律師在場,,或有錄音錄像,,客觀真實反映訪談過程。訪談報告所述內容,,與美國警方收集的微信聊天記錄,、通話記錄等電子數(shù)據(jù)反映的情況相互印證,客觀真實,,且與本案有關聯(lián)。綜上,,對孫某某等的訪談報告經(jīng)法庭質證,,與其他證據(jù)能相互印證部分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(jù)。
2,、關于作案動機
雖然現(xiàn)有證據(jù)可以認定李向南殺人動機出于與邵童之間的感情糾葛,,但李向南關于邵童提出“周一至周五跟那個中國籍男子一起,周末跟其一起”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(jù)佐證,,不予采信,。
3、關于被告人李向南殺人是否有預謀
被告人李向南辯解稱是臨時起意殺人,并非有預謀殺人,,購買機票系為回國散心,,行李箱系為搬家準備,啞鈴系為鍛煉身體,,并非準備用于殺人后使用,;殺人后用行李箱裝尸體并將啞鈴放入行李箱,本意是為了沉尸不被發(fā)現(xiàn),,保證自己能夠及時逃離美國,。經(jīng)查,案發(fā)時李向南正在準備研究生入學考試,,距離考試時間近,,但其購買單程機票回國,又未事先告知家人,,其辯稱購買機票回國散心不符合常理,。
李向南所謂的搬家系在所住小區(qū)內搬到另一單元,而其房間已有行李箱,;李向南購買的兩只啞鈴不等重,,且啞鈴較重,相比李向南的形體,,難以采信用于健身,;在埃姆斯購買行李箱和啞鈴,但其居住于2小時車程之外的愛荷華城,,購買的行李箱大,、啞鈴重,舍近求遠購買,,也不符合一般常理,。
故李向南關于購買機票系為回國散心,行李箱系為搬家準備,,啞鈴系為鍛煉身體所用的辯解不符邏輯,,也有悖于情理,不予采信,。被告人李向南因感情糾葛提前預定回國單程機票,、事先購買行李箱、啞鈴,,作案后均予以使用,,可認定李向南殺人有預謀。被告人李向南及辯護人關于沒有預謀的意見均不予采信,。
4,、關于被告人李向南是否構成自首
雖然被告人李向南自動投案后多次供述中提到“誤殺”,,“過失”、“無意”等字眼,,并否認有殺人預謀,;且尸檢報告證實邵童頭皮深層左側有紫色變色,即頭部有鈍器導致的外力損傷,;臉部皮膚上有撕裂傷,,臉右上部中心位置牙齒和側部門牙(右上頜1、2齒)缺失,,證實其生前受到外力打擊,。
被告人李向南交代僅用手掐死邵童,與尸檢報告內容不完全相符,,避重就輕,。但其對自己用手掐死邵童的行為一直供認不諱,故可認定李向南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,構成自首,。辯護人關于構成自首的意見予以采納。(中新網(wǎng)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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