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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購房合同與開拓商簽定,,能否可以要求物管公司出具開拓商的代交房托付書,?
二、《條約》中有一條內容(因原文未能帶回,,只記得大約內容),,意思是該房產的外墻、樓頂?shù)纫磺械漠數(shù)亻_拓商有權展開告白營收,,而收入是屬于開拓商的,!這一條是原購房合同里沒有的內容,是不是必需得承受,?
三,、《和談》中確定的物管費是1.8元人民幣/平方米,稱個中包羅電梯費,,曾當面要求供應當局相關本能機能部分對此的批文,,但物管卻稱目前屬于立案制,只需在相關部分立案即可而沒有響應的批文,!這是藉詞照樣實踐,?并且這個價錢分明偏高,是不是也必需無前提承受,?
四,、在昆明規(guī)規(guī)則交房時開拓商應供應哪些資料,?有沒有當局部分認定的單元對房子的實測數(shù)據(首要是房子面積等)這一項?
五,、假如我不簽上述兩個曾經由開拓商和物管連手制訂的文件,,是不是不克不及收房?假如想要收房,,應該怎樣和他們交涉,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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