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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,、購房合同與開拓商簽定,,能否可以要求物管公司出具開拓商的代交房托付書?
二,、《條約》中有一條內(nèi)容(因原文未能帶回,,只記得大約內(nèi)容),意思是該房產(chǎn)的外墻,、樓頂?shù)纫磺械漠數(shù)亻_拓商有權展開告白營收,,而收入是屬于開拓商的!這一條是原購房合同里沒有的內(nèi)容,,是不是必需得承受,?
三、《和談》中確定的物管費是1.8元人民幣/平方米,,稱個中包羅電梯費,,曾當面要求供應當局相關本能機能部分對此的批文,但物管卻稱目前屬于立案制,,只需在相關部分立案即可而沒有響應的批文,!這是藉詞照樣實踐?并且這個價錢分明偏高,,是不是也必需無前提承受,?
四、在昆明規(guī)規(guī)則交房時開拓商應供應哪些資料,?有沒有當局部分認定的單元對房子的實測數(shù)據(jù)(首要是房子面積等)這一項,?
五、假如我不簽上述兩個曾經(jīng)由開拓商和物管連手制訂的文件,,是不是不克不及收房,?假如想要收房,應該怎樣和他們交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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